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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医疗保障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2-06-17 15:38 访问次数: 108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
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备  注

市医疗保障局

1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19条1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

重点
检查
事项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重点
检查
事项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一般
检查
事项

2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重点
检查
事项

3

对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网络监测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

一般
检查
事项

4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并与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网络监测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重点
检查
事项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信息和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信息

重点
检查
事项

5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督导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网络监测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一般
检查
事项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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