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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0-03-30 14:25 访问次数: 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挂名住院。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处2-5倍罚款。

严禁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依法吊销相关责任人员执业资格。

严禁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保基金。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限制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结算。

严禁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凭证转借他人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限制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结算,情节严重的将处2-5倍罚款。

严禁利用社保卡倒买倒卖药品耗材,非法牟利。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处2-5倍罚款,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严禁定点医药机构盗刷他人社保卡。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暂停或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严禁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特殊待遇手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注销违规办理的资格证,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

《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按查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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