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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政策问答(二)

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4-03-18 10:04 访问次数: 43


4.我市参保人员职工切换居民医保时有待遇等待期吗?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暂停原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立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资助参保救助对象从职工医保切换到居民医保进行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

5.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什么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统筹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住院费用、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及政策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甲、乙类分类管理,甲类按100%、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费用支出合并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6. 我市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

依法合规生育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宫产1000元。已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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