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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限问题

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4-01-11 10:18 访问次数: 482

    民:郭 X X

来电内容:限制性用药是否有报销时限

某乙类限制性药物咱们医保中心医保政策显示:“需在发病48小时之内使用,规定支付不超过14天。” 患者因一氧化碳中毒诱发轻度脑梗,在发病72小时,入院48小时内使用。某医院以发病超48小时为由,不予报销。 我个人认为这条规定是对用药时间的限制,并未对报销时限有约束。请问,医保政策中“需在发病48小时之内使用”的规定,是否是对报销时间的限制?

来信时间:2024-1-9

 

答复内容:留言网民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我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已于111日上午与您进行联系,按政策予以解答。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查询“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在谈判药品西药乙类,限新发的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在发作48小时内开始使用,支付不超过14天。我市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相关要求。

感谢您的留言,如有其它医保问题,欢迎咨询医保中心热线0335-5912333。

答复时间: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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