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3-12-01 09:20 访问次数: 394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科学化水平,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及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制定单位)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市医疗保障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组织施行。
局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要求制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监督工作。
第六条 制定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制定单位可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确有特殊情况的最短不少于7日。制定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组织实施听证参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制定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第八条 制定单位应当在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九条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初审: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初审后,由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交会议研究或局领导审签后,将书面审核意见、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收到市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定稿后,制定单位按照局发文程序印发,并按规定标注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号。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后15日内,制定单位需将正式文稿报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备案,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最少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或者需要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予以继续施行。
第十六条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第十七条 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对我局代市委、市政府及“两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需在履行以上程序基础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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