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3-12-01 09:24 访问次数: 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局机关档案在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凭证和参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医疗保障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设备、会计、声像、实物、业务、电子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它是本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本机关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本局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管理的原则,局机关档案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责任维护各自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长期积压档案,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职能。各科室应根据本科室职能范围,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并指定一名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科室日常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将档案管理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奖励和评定职称条件之一。
第五条 档案管理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局机关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督促指导局机关各科室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局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
(三)统一管理局机关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荣誉和实物档案、会计档案、电子档案等,做好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编制总目录、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分类目录等各种检索工具;编纂档案专题材料。
(五)负责档案的借阅工作,严格执行借阅、保密等工作制度。
(六)按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三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六条 凡是反映局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七条 应归档的局文件材料:
(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等重要会议材料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二)局印发(转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电报签发稿、印制稿、办公室核稿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三)局领导签批的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领导对局主管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指示、批示。
(四)局编辑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局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音像材料。
(五)局机关及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干部职工工资转移证明,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存根。
(六)局财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凭证、账薄、审计等文件材料。
(七)局房产、土地管理、重要合同的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第八条 各科室对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经局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统一监销。
第四章 档案归档要求
第九条 对应归档的文件,应按照“随办随归”的要求,按归档要求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存留在本单位上一年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整理齐全后,向局办公室进行移交。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严格遵守文件归档要求,履行移交手续。对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有些材料如需要继续使用,按要求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二条 直接由业务部门办理完毕需要归档的照片、音像、财务、基建等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后及时向局办公室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公文、照片、音像、财务、基建等载体档案,归档要齐全、完整,格式符合归档要求。局内印发的各类公文均应一式2份,每份文件的页码要齐全,公文中的领导签批件及与局外行文中的便函需加盖局、局办公室公章后进行归档,不得将复印件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办理完毕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将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同时归档。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一)以机构为单位,统一按照“年度-机构-保管期限”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二)在平时立卷的基础上,将单位文件进行整理,实行文件分级管理;
(三)会议文件应单独组成小卷为一件,根据文件数量可一会一件或数件;
(四)照片、音像档案材料,按照相应的规定整理后,与文书档案统一归档,并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项上注明,便于查找利用;
(五)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等会议纪要,每次会议为一件,按年度集中排列;
(六)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定期备份档案电子目录、电子文件和影像文件,逐步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局办公室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八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对局工作活动、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位永久保管;
(二)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本局工作活动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30年保管期限;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局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定为10年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 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业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档案的借阅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管理的档案,主要供局机关各科室使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档案借阅审批登记手续。借阅档案时,借阅人员应认真清点签收,并负责对档案资料妥善管理,不得私自泄密、拆散、转借。属于局管理的档案原件、复印件,不得私自外传或携带外出。
第二十一条 借阅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遇有周末、节假日,应在放假前夕归还,节后可继续借阅。
第八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根据市档案局有关规定,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所保管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提出移交、留存或销毁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在档案案卷目录中予以注销,同时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到市保密机要局指定地点销毁,必须两个人监销,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由局机关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等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保障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