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秦皇岛市医保局 日期: 2023-12-01 09:28 访问次数: 602
第一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局党组、局、办公室及局内设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大小、样式遵守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要求。其他业务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机构印章有所区别。
第二条 印章的制发
局党组印章、局印章、钢印、办公室印章、局机要专用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科室印章、业务专用章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1.使用局党组印章,凭党组书记签字用印;局印章(印模)、钢印、局机要专用印章,需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后使用。主要领导外出但又急需使用印章时,由用印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注明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用印,主要领导返回后,由用印科室(单位)补办用印手续。 因分管业务需要,经局主管领导领导签批后,可使用公章。
2.使用局办公室印章,凭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用印。使用局属各事业单位行政印章,凭本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主管领导的签字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1.局党组印章、局印章、钢印、办公室印章、局机要专用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局属事业单位行政印章由局属事业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2.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与用印内容必须一致。没有相应的领导签字,不得使用印章。
3.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4.遇有机构撤销、合并、机构名称变更、相关业务取消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印章持有单位必须将旧印章缴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使用废旧印章。
5.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